可川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6:13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
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外汇互换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行为。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均以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与公司基础
业务在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投资额
度。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
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的可行
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
(二) 证券部:根据相关规则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
合规性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 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审批情况等
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
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
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
案,并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
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
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
风险的发生。
(四)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财务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和公司董事会。
(五) 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
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
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
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
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
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
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
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汇率发生剧烈波动、重大风险或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进行分析,
提出应对方案,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
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