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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川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6:13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
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种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
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
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
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
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期限不
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还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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