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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1:47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5-125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订、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基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如因新增或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标点调整以及交叉索引条款序号的调整等非实质性修订,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相关登记、备案结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制订、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订、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7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0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2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3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5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8 《子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 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制订 否
20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订 否
上述治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第 1-8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全文请
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并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公司事务的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076.0572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076.0572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076.0572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076.0572 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 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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