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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2:15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
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本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
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
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委员应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
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
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方面的专业知识。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
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
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
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
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
交董事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
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六)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等;
(七)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
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
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
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
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
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
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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