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诚: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6:29:11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提高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
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 5 日通知的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内”均含本数;“超过”“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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