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5:57:22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69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756.915 万份
本次符合条件的行权人数:743 人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行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
发布行权新增股份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行权相关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
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 就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披露。
2、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4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
发布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
何对公司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0)。
3、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
形,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5)。
4、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4-06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3)、《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4)、《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授权日)》;确定以 2024 年 8 月 26 日为授权日,向 7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0.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29.48 元/份,公司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4 年 9 月 10 日,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的登记数量为 1,559.30
万份,授予人数 779 名,行权价格 29.48 元/份。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指定
媒体上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8)。
6、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9.48 元/份调整为 29.1848 元/份。第一个行权期符合条件的行权人数为 743 人,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56.915万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均发表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授予日期 2024 年 8 月 26 日
行权价格(经权益分派调整前) 29.48 元/份
行权价格(经权益分派调整后) 29.1848 元/份
授予数量 1,560.10 万份
授予人数 780 名
注:1、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办理完毕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实际向 779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559.30 万份股票期权,实际登记数量与授予数量存在差异系因在授权日后至权益登记期间有 1 名激励对象拟离职,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股票期权 0.80 万份;
2、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4 年半年度(每股派息 0.03 元含税)、2024 年年度(每股派息
0.22 元含税)及 2025 年半年度(每股派息 0.0452 元含税)权益分派,按“P=P0-V”(P0为
调整前行权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合计)公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
29.48 元/份调整为 29.1848 元/份,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要求,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说明
(一)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
例为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 股票期权行权满足的条件 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
号 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此类情形,满
1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此类情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致 同 审 字 ( 2025 ) 第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310A007850 号《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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