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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5:52:53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两者之一的:(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2)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涉及对外担保和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要在合同签署、履行审批程序或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主要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情形时,该股东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重大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报告义务人按本制度规定将重大信息及书面材料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负责人负有敦促其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负责人和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一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和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他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收集到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邮件等最快捷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送交至证券部。如遇情况紧急,无法在报告信息同时提交书面材料的,报告义务人最迟应在报告信息后的2小时内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送交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证券部工作人员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送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签收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业负责人或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部。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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