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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森: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21:51:44

证券代码:920080 证券简称:奥美森 公告编号:2025-131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的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结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和流动资金需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43,112,902.30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39,271,913.8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187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1,500,0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做了约定,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
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意见。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关
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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