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37:03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其关联性与程序性后报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会议资料送达各与会
者;
  (四)董事会秘书应做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第八条 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后,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回复。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者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和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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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