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20:09:37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5-100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十三次临时董事会、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拟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公司监事会取消,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成员的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在此之前,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其中《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1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2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3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
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4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责任。
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有的股份;
5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产的分配;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6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讼。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 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
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
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 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 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7 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 督能力。控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