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玛信息: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25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内部审计相关准则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且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所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履行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六)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调阅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公司的资金和资产;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有关处罚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四章 审计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计划,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组长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电话的形式通知或直接进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 15 日内出具
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对象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制。审计项目组长是审计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后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并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若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审计人员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认定、处理情况(如适用);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八)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相应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