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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0:47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七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
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本制度所
称“及时”指两个交易日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
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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