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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1:20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
控股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子公司”系指公司依法对外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下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对子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子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制度规定,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同时依照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并通过向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实施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
产业布局。子公司在母、子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检查、监督和管理;针对公司提出的质疑,子公司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运行机制;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报公司经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
定。
第二章 对子公司管理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提案权、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和提议召开子公司股东会的权利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提案权(包括提名董事、
监事的权利)、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和提议召开子公司股东会的权利等股东权利,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再由股东代表根据审批结果在子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十条 经公司提名由子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监事,
对子公司独立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的勤勉义务
和忠实义务。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部门负责人
的聘任应报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经营办公室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召开、决议、会议记录等应符合《公司法》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
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子公司管理层向公司报告。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应按照相关决议在子公司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子公司涉及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及流程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
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五)定期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所要求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在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
进行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子公司应于每年年末报送下年度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计划及本季度执行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经营需求,对子公司报送的上述计划进行审核与统筹,并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体系,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告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子公司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提供审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
交其董事会审议前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对于需要定期填报的经营业务分析报表,子公司应及时将信息报送公司经营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每一季度末的会计报告、预算、决
算报告,以及其他审计、评估资料,应及时报公司经营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会;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实施内部报告制度,及时
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宜,并积极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持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结合子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将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通
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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