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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1:20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
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党委、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全资、
控股或具有控制关系的公司。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
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向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
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经营生产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章程》和
《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授权下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为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等。

(一)“三重一大”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决策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进行决策,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属于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属于股东会权限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决策形式为现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的,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上述决策,均应形成正式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三)“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规范的论证程序,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 需经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策的议题,
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
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为本制度组织实施的主
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
与决策事项有关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事项的表决。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
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三重一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
项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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