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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9:30:57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审计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五)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表述的“以上”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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