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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10-29 19:22:0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一
各位股东: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分配基准:2025 年半年度
2.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25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合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2,163,360.08 元,其中,2025 年上半年母公司实现的净
利润 500,909,985.19 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末,母公司可供
分配利润为 7,624,650,960.10 元。报告期末,公司 A 股总股本 2,625,000,000 股。
3.为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并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中对于现金分红的规定、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 A 股总股本 2,625,000,000 股
为基数,本次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105,000,000元,占2025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20.50%。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止,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最新股本总额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
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未来经营发展和股东回报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量状况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议案二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泸州市深化国有金融企业监事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修订,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并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等多方面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此外,为顺应监管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并进行了修订。
本议案所涉制度如获通过,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
对照表
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条
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条
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议案二之附件 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7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8
第三章 股份......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12
第五章 董事会......33
第六章 党的组织、党建工作及文化建设工作......51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53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5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61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6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71
第十三章 附则......72
附件一:发起人基本情况表......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并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328M。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5,000,000 股,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华西证券
英文名称:Huaxi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邮政编码:61009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25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经营;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展证券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 证券经纪;
(二) 证券投资咨询;
(三)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 证券自营;
(六) 证券资产管理;
(七)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 融资融券;

(九) 代销金融产品;
(十)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各发起人以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华 西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6,887,071,931.11 元作为发起人的出资,按 1:0.3049 的比例折为 2,100,000,000 股。
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见本章程附件一:发起人基本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25,000,000 股,每股面额人民币 1 元,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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