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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8:50:54

证券代码:002897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
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制订《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
简称“本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每股面值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持股数额如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
下,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折股: 份数为 39,808,000.00 股,每股面值一元。
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持股数额如下,公
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折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880,696 股,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3,880,696 股,其他种 193,880,69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类股 0 股。 193,880,696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会议决议。 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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