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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华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8:51:18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运作和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从市场、技术、资金、效益、风险、管理等多个角度对投资方案进行论证,确保资产的高效率运用。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的审批权限,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未达到董事会批准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及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证券部或提出其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八条 决策机构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一)属于公司控股项目,由公司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
等。
(二)属于非控股项目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属于公司控股项目的,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三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如未委派人员的,由公司财务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如属个人卸任或离职,需妥善办理各项工作交接事宜,若因交接不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如有待解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解决,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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