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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47:19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各基层企业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等指定的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
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
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告知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提供定期报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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