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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43:25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管理机制,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实行预算机制,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在总经理领导下,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具体分管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1、财务总监职责:
(1)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整个公司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依照《会计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及总经理授予的权限行使职责;
(2)负责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6)参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7)负责公司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税务筹划,合法降低公司的税务成本。
(8)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9)负责对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2、财务部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2)财务经理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总监完成财务工作;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4)具体落实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
(5)加强公司各部门费用开支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
(6)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投保和理赔工作;
(7)负责公司发票的管理,协调、办理各项税务事宜,办理各项税费的核算、申报、缴纳、清退等相关工作;
(8)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事项等;
(9)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管理及日常维护;
(10)指导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
(11)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3、其他部门的职能:

(1)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收支计划,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组织本部门的经济管理核算工作,并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健全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按照内部管理要求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包括企业内部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会计信息。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 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的任免由财务总监提名,报总经理批准;财务总监的任免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章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当企业赖以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企业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外披露。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本条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上述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审议、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财务核算制度》,有关会计政策及政策、估计的变更的相关事项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账务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应经上市公司财务部核准增加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

1、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人员的签章;凭证的编号;凭证的附件等。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有关部门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收款收据或者汇款的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统一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记账、财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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