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友好集团:友好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8:32:4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因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披露临时报告的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门(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投资机构、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沟通联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列席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研判,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培训学习,协助其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保障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相关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友好集团600778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