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24:15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
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
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滥用暂缓、豁免披露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 1),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 3)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还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
项;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国家秘密 ?
信息类型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商业秘密 ?
保密商务信息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内容
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 □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暂缓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露文件 临时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暂缓披露信息的类型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与上 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