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8:11:00
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三木集团 公告编号:2025-99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传票,将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 61,162.71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传票,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榕投”)就与三木集团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三木置业”)、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三木实业”)、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物业”)、福建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木置业”)、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营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沙三兆”)、福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诉状一: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木 集 团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FJSM-RT-20250305-06、FJSM-RT-20250305-07、FJSM-RT-20250305-08 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 60,336,9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919,634.92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2,624,655.15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分别以 19,167,500 元、30,796,000 元、10,373,4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4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127,257.14 元;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64,008,447.21 元。
诉状二: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木 集 团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FJSM-RT-20250516-04、FJSM-RT-20250516-05、FJSM-RT-20250516-06 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 56,108,85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502,252.78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4,152,054.90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分别以 117,119,000 元、19,384,400 元、19,605,45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17 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118,339.72 元;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60,881,497.40 元。
诉状三: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木 集 团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FJSM-RT-20250307-01、FJSM-RT-20250307-02 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 35,740,1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538,583.45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1,518,954.25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分别以 25,040,000 元、10,700,1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6 日起按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75,379.79 元;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37,873,017.49 元。
诉状四: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木 集 团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FJSM-RT-20250303-01 、 FJSM-RT-20250303-02 、 FJSM-RT-20250303-03 、
FJSM-RT-20250303-04、FJSM-RT-20250303-05 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 90,671,1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397,594.26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4,125,535.05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分别以19,220,000元、23,028,000元、15,372,000元、11,527,500元、21,523,6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3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191,235.30 元;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96,385,464.61 元。
诉状五: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木 集 团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FJSM-RT-20250516-01、FJSM-RT-20250516-02、FJSM-RT-20250516-03 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 42,162,65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381,220.63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3,120,036.10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分别以 14,206,500 元、16,450,550 元、11,505,6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17 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88,925.66 元;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45,752,832.38 元。
诉状六: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木 集 团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FJSM-RT-20250304-01、FJSM-RT-20250304-02、FJSM-RT-20250304-03 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 74,707,1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1,145,093.83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3)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支付违约金 3,287,112.40 元(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分别以 23,103,000 元、42,366,500 元、9,237,6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3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其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
(4)请求判令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157,565.47 元;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2)-第(4)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国资公司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56%股权、股权的相关权益及其所产生的红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三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长乐三木置业、武夷山三木实业、三木物业、三木滨江、福建三木置业、三木自驾游营地,三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长沙三兆对三木集团的上述第(2)-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 79,296,871.70 元。
诉状七: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木 集 团 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FJSM-RT-20250221-03、FJSM-RT-20250221-04 的《产品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三木集团向原告退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