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三木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8:11:12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认同;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公司治理;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持续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财富管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邮箱和咨询电话。
当网址、邮箱或咨询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对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门应妥善组织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来访人员的提问。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至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本公司。公司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回复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对投资者提问进行回复前,相关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九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