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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6:45:24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
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
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
出预测或承诺,或利用该等信息发布与回复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及其他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
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形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
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一) 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
(二)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5 日;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
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
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
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若互动易平
台发布的信息或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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