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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尖峰集团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6:32:32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集团”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
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公司第
十一届监事会第 8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公司法》,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
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 2025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
起,取消公司监事会同时免去非职工代表监事石富先生、陈蕾女士、苏达斌先生
的监事职务,《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以下《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条款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第一条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定,经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 [1988] 100
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金华市人民政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府金政 [1988] 100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 第二条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
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2954L。
3300001011746。
公司于1990年12月24日经中国人民 公司于1990年12月24日经中国人民
银行金华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银行金华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 万股;于 1992 年 12 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 万股;于 1992 年 12
第三条 月 15 日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 第三条 月 15 日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
组批准又发行 1150 万股。公司共向境内 组批准又发行 1150 万股,于 1993 年 7 月
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于
1450 万股,于 1993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 199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40838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2,900,594
元。 元。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公司董事
长聘任、解聘办法一致。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 --- 第九条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第十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第十一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 --- 第十三条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依托公司的资
产、技术、商标和地理优势,巩固和发展
横向经济联合的成果,发挥整体优势,提
第十二条 高规模效益,充分调动全体股东和职工的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造百年尖峰。
积极性,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满足国计
民生需要,为国家增加收入,为公司积累
资金,为股东和全体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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