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
          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
          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人数、组成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
          供服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
          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 未经有权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长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48 小时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与会人员。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八条  董事会收到临时会议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 2 日内向董事
          长报告,在与董事长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在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
          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
          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书面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
          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先协商,
          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委托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授权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登记册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
                况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