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9 16:13:53
		
		
    证券代码:300255            证券简称:常山药业      公告编号:2025-44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且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币标明面值。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删除)
919,060,878 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
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所示:                                  所示:
  ……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3,5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新增)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19,060,878 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