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5:49:55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事后复
未公开信息的泄露,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九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