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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7:50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5 年 10 月)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工业园区和顺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工业园区和顺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388.46 万元。 25,784.46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人。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均
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 股份 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25,388.4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为 25,784.4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 为:普通股 25,784.46 万股,其他类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1400 万股。 别股零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议通过。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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