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科技:担保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6:34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科技”或“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担保
工作,包括反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规定,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类型及担保方式
按担保主体划分,分为用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等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股权关系的法人主体之间提供的担保。
按业务类别划分,分为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其中融资类担保指为取得融资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函、流动性支持、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
的隐性担保;履约担保指为履行特定合同中承诺的义务而提供的担保,如保函、信用证、保证金、信用担保(法人保证)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修订担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负责担保计划编制以及办理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对被担保事项的跟踪管理,建立担保合同后续管理台账、逐笔进行登记;
(四)组织定期检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及时防范担保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上报,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五)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子公司对外担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核科技审计与法务部负责对中核科技决策的对外
担保事项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负责起草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三章 担保管理原则
第八条 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中核科技在提供担保时应基
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背景。
第九条 分类管理原则。中核科技融资类担保按担保计划明细
从严管理,严控风险,具体担保事项按照规定实行一事一批;履约类担保按单位汇总额度管理,进行总额控制。
第十条 计划管控原则。中核科技根据下达的年度担保计划,
在批复的担保额度内,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授权管理办法履行担保事项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原则。中核
科技应按股权比例为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需由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二条 “两禁”原则。严禁对集团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
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
第十三条 “两控”原则。原则上中核科技对外总融资担保规
模不得超过中核科技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提供担保。
中核科技提供担保时应当预判风险并设置管控措施。对于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被担保人为新增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人应当获取以下材料,并对存续担保事项严格管控:
(一)相关担保事项的经营业务可行性分析;
(二)相关担保事项的客户背景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三不得”原则。原则上被担保人应当为中核科技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单位,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以及自然人提供担保;无直接股权关系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互保。对以上“三不得”担保事项,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由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中核科技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具有股权关系
的成员单位之间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参照国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收取担保费用。
第十六条 中核科技收取担保类增信服务费用的前置条件是
担保事项完成决策审批,担保事项的决策审批要求、条件不发生任何变化。各单位上报的担保事项应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风险控制措施,符合公司担保管理规定和担保计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针对所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类协议的增信
服务,中核科技参照集团收费标准,按照所属单位实际经营情况,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级作为依据,以担保使用额度及使用时间作为计算基础,根据不同类型担保的风险差异,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
被担保单位资信评级
融资类担保 履约类担保
AAA 及以上 1‰ 1‰
AA+ 2‰ 1.5‰
AA 3.5‰ 2‰
AA 以下 不低于 5‰ 不低于 3‰
(一)资信评级采用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要求的最近一次评级结果;如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不要求资信评级(如基金等),则以本单位融资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评级为准;如无任何资信评级,则视同 AA 以下;
(二)处于业务发展初期或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支持的
单位,可酌情适当减免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三)对于非全资的控股单位,原则上按照“同股同权同责同利”的要求提供担保。超股比提供担保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第十八条 中核科技应当从严控制担保,因融资或经营需要必
须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信用、资产提供担保,自身担保能力不足的,可向股东方申请担保。中核科技应当根据自身担保能力、担保事项的必要性以及对担保风险的判断等因素决定是否以自身信用或资产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 与集团内成员单位发生工程建造、提供服务等业务
往来,原则上可不提供保函、保证金等履约担保措施,确有必要提供的,优先使用财务公司保函进行替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现金保证金等履约担保事项的,
应严格落实国资委、住建部相关要求,优先使用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开具的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被抵押的土地、
房产、机器设备等,以及被质押的动产、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等权利应当产权明晰,由各单位合法持有,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
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年度担保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核科技对担保事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
10 月依据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通知要求,启动下一年度担保计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年度融资担保计划主要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核科技应在每年 11 月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
本部及所属下级单位下一年度担保事项的计划、统计、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担保年度计划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研究并拟定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经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需按照下达的年度
担保计划做好执行、统计工作。发生担保业务时需在公司司库系统中发起担保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并在每月末对本月担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对。
第三十条 年度担保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建
设及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确需调整担保事项的,可申请对担保计划进行调整,并充分说明调整理由,计划调整获批后方可进行具体担保事项报批工作。涉及年度担保计划调整的,融资类担保调整与融资计划调整进行匹配;履约类担保调整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担保计划年中调整事项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批:
(一)担保事项年度计划调整后,计划总额超出原计划总额控制指标的,经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担保事项年度计划调整后计划总额不超出原计划总额控制指标的,中核科技可在年度批复的担保额度内根据业务需要在本公司范围内调剂担保额度,经中核科技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主体为下
属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按照以下权限审核或审批。
(一)为年度担保计划内的事项提供担保,除需要上报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外,原则上均按照中核科技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审批。
(二)为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提供担保,由中核科技按照担
保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审核后,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需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二)集团公司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担保事项。
(三)涉及“三不得”和对控股子公司超股比担保的特殊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未列入年度担保计划和年中担保计划调整的单笔融资类担保事项。
(五)中核科技所属境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境外上市监管要求需集团公司事前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核科技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以下事项应当在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