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0:53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德必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
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
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公司在重大
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
从事与证券市场、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法
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公司的资
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
(一) 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
术等;
(二) 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独立:
(一) 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 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
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
职务;
(三) 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四)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 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 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独立:
(一) 与公司共用银行帐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帐户;
(二)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三)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公司的财务
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及
(四) 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或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
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
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
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
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
款利率。
第十三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
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
款利率。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
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财务公司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
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
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
标,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公司机构独立。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不得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董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
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取
消,不得通过干预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以及
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
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
等方面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
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
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方式,通过股东会
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程序
公平与实质公平,不得造成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或公司资源的浪
费。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
制关系。
第二十五条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
提供有关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
容。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与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透明,
并承诺补偿公司因关联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 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五) 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六) 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及
(七) 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公
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
日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 控制权变动;
(二)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 经营状况恶化或者解散程序;
(四) 资产业务重整;及
(五)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及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
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
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取、查
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新闻报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公司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访问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
构或者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牟取利
益。
第三十九条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或者衍生品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公司同时在
境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