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0:53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重大投资、
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资产运用的筹划、资产
投资、日常运营有关的交易事项等。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出于日常经营需要而实施的原
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理,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及
(三)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0.05元的,
可免于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
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担保
(一)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的担保;
(6)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及
(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
本条上款规定的情形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 公司的担保行为应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买卖
(一) 总经理享有对价值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净
资产总额 2%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的处置
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
(二) 董事会有权享有对价值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或者超过公
司净资产总额 2%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的
处置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
(三) 固定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
目标。
第十三条 资产抵押或者质押
(一) 以价值在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下的公司资
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
者质押由董事会决定,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上的由股东会决定。
(二) 抵押或者质押行为应符合《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