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益股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28 19:25:26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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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为301004)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2年07月20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08月31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01月12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05月06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08月14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09月12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03月28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04月24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06月27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09月11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03月27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08月28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09月16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07月20日,嘉益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朱中萍、顾代华、戚兴华、陈曙光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2022年07月20日,嘉益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07月20日,嘉益股份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2年07月21日至2022年07月3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08月0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08月05日,嘉益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08月31日,嘉益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部分激励对象放弃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68名调整为66名,首次授予数量由332万股调整为320万股。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66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08月31日。关联董事朱中萍、顾代华、戚兴华、陈曙光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2年08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日为2022年08月31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2 年 0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已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工作,向 66 名
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2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09 月 21 日。
6.2023 年 01 月 12 日,嘉益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01 月 12 日,同意
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83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90 元/股。关联董
事戚兴华、陈曙光、朱中萍、叶松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01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预留授予日
为 2023 年 01 月 12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 83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90 元/股。
7.2023 年 03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已完成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工作,向 28 名
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83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 03 月 14 日。
8.2023 年 05 月 06 日,嘉益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首次授予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05 月 06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回购注销 2 名首次授予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05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3年08月14日,嘉益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90元/股调整为9.90元/股。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09月12日,嘉益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26.08万股。
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