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8:59:31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33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业务规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5.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对外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合同、对外投资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金额大于1000万元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类别及处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证券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