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8:59:55
		
		
 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30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以更好的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按照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补贴或者福利待遇。
  (二)独立董事
  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专项奖励、各种津补贴等其他薪酬构成。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后确定。专项奖励包括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奖励、技术创新奖励等;各种津补贴包括通讯费、化工区域津贴、水电气补贴、高温津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分级确定、业绩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规模和效率、年度效益贡献和绩效考核结果,结合员工总体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基本年薪当年全额预发,绩效年薪按比例预发,预发年薪按月发放,年度考核后再进行清算兑现。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