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8:08:30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单位。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本制度中的“公司”是指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制度中的“各单位”是指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各单位财务信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内部审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
(二)依法审计原则;
(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四)独立性、客观性、严谨、务实原则;
(五)审计工作成本与效益原则;
(六)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坚持持续改进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
(七)以风险预警和价值增值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监督,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严格人员准入,优化人员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着力实现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通过参加审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职(执)业资格考试、以审代训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能力、专业能力、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行为;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开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审计;
(七)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及执行、重点项目开展情况、委托中介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的监督力度;
(十三)在开展审计时,要将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情况、工作开展情况等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相关领导的责任,督促整改;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有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事项;
(十五)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关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访谈、函证,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六)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七)检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八)检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提出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用公司审计人才库人员和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相关专业部门的力量,也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服务,涉密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情形除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做好相关审核复核工作,对采用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负责,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第四章 被审计单位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义务:
(一)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和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不受打击、报复、陷害;
(三)配合审计人员对相关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勘察,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权利:
(一)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效内有权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接收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下发审计报告的单位申请复核。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于上年末开展审计立项工作,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党组织审定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二条 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临时审计任务要求,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开展审计 3 日前将审
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的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等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调查、函证、访谈、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六条 正式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涉及复杂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请单位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内部审计报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七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将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清单台账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资料归档。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正式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整改报告和支撑材料等审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