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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8:05:47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5-046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 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 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
研究并提出建议。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事规则。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 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 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 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
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
出撤销该项决议。 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
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
会批准产生。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 务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
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法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性情形;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未届满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
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届满的情形;
背景;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定的其他条件。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 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因委员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 辞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
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 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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