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8:06:20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错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责任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