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8:06:20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依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
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十五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
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
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
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二)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涉及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