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6:53:25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
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
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
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5.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6.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两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
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
任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
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
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