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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16:53:25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
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
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
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
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
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
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
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
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资信状况、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等,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是否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
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
体要求,是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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