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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网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20:57:58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 5 版)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 ......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与管理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及披露程序 ......1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18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9第九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20
第十章 保密措施 ......21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22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 ......22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24
第十四章 附则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 财务总监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
展工作;
(六)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
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2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一)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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