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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叶: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20:57:58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局主席为主要责任人。董事局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登记事宜。董事局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机构。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子集团)总经理(总裁)、各关联单位或各项目组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子集团)、关联单位或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局主席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局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局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子集团)负责人,及财务中心、董事局办公室、证券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项目组核心成员等;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咨询、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报备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视频资料、录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子集团)、关联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相关负责人有义务以适当方式提示或标示出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局秘书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所属单位、联系手机、通讯地址、与公司关系、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地点、知情方式及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知情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等。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股权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上述第十一条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子集团)、关联单位或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由于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承诺或者信息管理承诺。内幕知情人申报表复印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局秘书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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