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7:1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科技”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兄弟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74 号)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9,121,376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52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6,749,995.5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8,501,211.16 元(不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8,248,784.3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98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年产600吨碘海醇原料药建设项目 45,900.00 42,824.8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2023 年 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20,497,213.1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 占总投资的比例(%)
金额
年产 600 吨碘海醇原料药 45,900.00 22,049.72 48.04
建设项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2,150,114.5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5,275,624.97 -
审计及验资费用 2,018,867.92 943,396.23
律师费用 943,396.23 943,396.2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63,322.04 263,322.04
合 计 8,501,211.16 2,150,114.50
综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222,647,327.66 元,公司将使用 222,647,327.66 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上述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6710 号),报告认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
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兄弟科技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浩 周 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