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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3:44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5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意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
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
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
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
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
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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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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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30200610260897L。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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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在 股 2,500 万股,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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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5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增加 第十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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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7 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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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9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11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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