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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7 18:26:0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删除 原条款 修订为
/新增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
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 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修订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877 号《关于设立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877 号《关于设立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425011944Y。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425011944Y。
修订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605.625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579.4049 万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删除 第十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修订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副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
席合规官。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删除 第十四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落实“责任、创新、绿色、专业、包容”的核心价值观, 践行“以
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五十年之经验与声誉,以精良的专业队伍、先进的技术水准和完备的资 客户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的经营理念,秉持“效率、创新、责任、人本、共生”的企业文化,致力
源配置,竭诚为国内外工业及民用建设项目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和总承包服务。 成为卓越的科技型工程公司,成为改变中国制造的力量,以智慧工程贡献美好生活,为社会、员工创造
价值,为股东提供回报。

修订 第十六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国内外设置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修订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修订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条 ......
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减少股本 43.0865 万股。 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减少股本 69.3074 万股。
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605.625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6,579.404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修订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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