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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06:4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信息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关
联人”的定义和范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
(一)明确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会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及
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需公平地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公司法》等规定的忠实、勤勉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要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以及符合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同时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西证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进行预告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公司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制定临时报告,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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