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7 17:49:37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程序...... 6
第六章 附则......7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科博
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
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 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有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估;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
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
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
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于审计委员会例会中报告
上述工作的完成情况。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督导内审部门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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