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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5:59:50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内部机构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修订7项制度,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修订 否
9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代表人。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无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型 的 股 份 数 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31,723.586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 31,723.5869 万股。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23.5869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723.5869 31,723.586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万股。 股 31,723.5869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划的除外。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公司债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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